(2011)西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20-07-29
案件名称
薛自新、霍凤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自新;霍凤琴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西民初字第736号 原告薛自新,男,汉族,1942年11月23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霍凤琴,女,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薛自新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自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自新撤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少华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