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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卢佰军与王柏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佰军,王柏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624号原告:卢佰军,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高骊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柏权,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卢佰军与被告王柏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佰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许建素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施雪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