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卢佰军与王柏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佰军,王柏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624号原告:卢佰军,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高骊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柏权,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卢佰军与被告王柏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佰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许建素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施雪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