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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金民破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台支行以宝鸡市百货大楼破产清算组对其申报债权800517.93元不予确认有异议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市金台区支行,宝鸡市百货大楼破产清算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金民破字第2—1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市金台区支行。被申请人:宝鸡市百货大楼破产清算组。申请人金台支行以宝鸡市百货大楼破产清算组对其申报债权800517.93元不予确认有异议向本院申请裁定。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6日宝鸡市百货大楼为债务人,宝鸡市饮食服务公司为担保人与债权人金台农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签订(2001)中长资债字(610311)第001号《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约定将宝鸡市百货大楼拖欠金台农行贷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791947.92元,共计本息7191947.92元,自2000年3月6日起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金台农行不在行使债权人的权利,担保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宝鸡市百货大楼于2001年7月31日宣告破产,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已向宝鸡市百货大楼破产清算组申报登记了该笔债权,且利息已算至百货大楼宣告破产时,经清算组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确认金额为32190471.04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台农行于2000年3月6日已将宝鸡市百货大楼贷款本息7191947.92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且该办事处已向宝鸡市百货大楼清算组申报确认了该笔债权,故金台农行不再具有宝鸡市百货大楼合法债权人地位,清算组对其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理由成立。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市金台区支行对宝鸡市百货大楼的债权申报。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凤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