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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秦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袁昶与陈凯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昶,陈凯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秦民初字第587号原告袁昶。委托代理人朱卫中、孟睿,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凯声。原告袁昶与被告陈凯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昶的委托代理人朱卫中、孟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凯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昶诉称,2006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借用)协议》一份,由被告向原告借款510000元,按月息5100元支付利息。截止2009年5月,被告向原告支付33个月的利息共计168300元。2010年2月8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对借款本金及2009年5月以后产生的利息的归还方式作出承诺。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承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10000元,并按月息5100元支付自2009年6月至其实际还清借款时的利息。被告陈凯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借用)协议》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510000元,并约定每月利息为5100元。此后,被告按月支付利息,直至2009年5月。自2009年6月起,被告就未再付息。2010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内容为:“本人陈凯声借袁昶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还款计划:1、2010年2月12日之前支付袁昶三个月利息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元整(15300);2、截止2010年4月底将前面8个月(含4月份)利息计人民币肆万零捌佰元整(40800)付清;3、本金伍拾壹万元人民币从2010年5月份开始以壹年为限,每月支付本息合计人民币肆万柒仟陆佰元整(47600);4、全部还款截止2011年4月底前还清。”但之后,被告并未按该计划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10000元,并按月息5100元支付自2009年6月起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还款(借用)协议、还款计划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自2009年6月起,即未按约付息,出具还款计划书后,亦未按计划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支付2009年6月以后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凯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510000元,并按月息5100元支付自2009年6月起至其实际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7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531元,由被告陈凯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巍人民陪审员  杨淑云人民陪审员  许万燕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陶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