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民三初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衡水方园桥隧物资有限公司与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方园桥隧物资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民三初字第549-1号原告衡水方园桥隧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勇,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祥,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方园桥隧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方园桥隧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衡水方园桥隧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韩彦辉审 判 员 杜金荣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世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