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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000号原告王某。被告王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