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000号原告王某。被告王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