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陈民一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655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高强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卢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