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诉被告王恩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王恩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89号原告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西郊。负责人王桂芹,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勇,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副主任。被告王恩厚,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受理原告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诉被告王恩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1989年4月4日,被告王恩厚在原告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原商州市城郊信用合作社)借款12000元,约定期限一年即1989年4月4日到1990年4月4日止,月利率18‰,被告借款后分别于2003年2月8日归还本金110元、利息738.12元,2006年3月2日归还本金75元、利息120.84元,后再未归还。现被告结欠本金11815元及相应利息未归还原告,原告屡次催要未果。2011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审查后于当日作出(2011)商区法民保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5000元。2011年8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815元及相应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恩厚于2011年9月7日一次性归还原告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本金11815元及利息、承担相关诉讼费和保全费等,共计29000元。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0元,由原告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何明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