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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佳伟钢结构件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华狄染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佳伟钢结构件有限公司,慈溪市华狄染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652号原告:宁波北仑佳伟钢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新权村小院家岙20号。法定代表人:励伟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慈溪市华狄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漂染园区滨海五路南。法定代表人:华时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佳伟钢结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华狄染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加工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佳伟钢结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北仑佳伟钢结构件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