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春民、陕西中宇��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杨春民,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住所地本市咸宁路21号。法定代表人侯振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春民,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箕山镇杨庄村**号。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中段46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龙,男,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住所地本市莲湖区丰禾路16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春民、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春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另一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因另案已被法院查封,正在处理过程当中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本金158319.34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诉讼费34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执字第0057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