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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仲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亮诉被执行人西安民生集团咸阳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西安民生集团咸阳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仲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张亮。被执行人西安民生集团咸阳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中国西部艺术中心。法定代表人朱建秦,系经理。上列当事人仲裁纠纷一案,咸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仲案字(2009)9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决书内容,被执行人西安民生集团咸阳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亮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资6739元,承担二审上诉费1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上列款项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仲案字(2009)96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院(2011)咸秦仲执字第0002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张勇锋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振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