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171号原告:闫某,女,193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谷立中,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闫某之子)。委托代理人:李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李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