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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何文宏、何博坤与陕西安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宏,何博坤,陕西安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917号申请执行人何文宏,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西后地南区*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何博坤,男,199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陕西安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柿园路35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董事长。关于何文宏、何博坤与陕西安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文宏、何博坤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赔偿金20938元、诉讼费206.5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安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0525元,余款申请人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