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碑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磊与被执行人赵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磊,赵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任磊,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朱雀东坊南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赵彪,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太白路**号3门*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任磊与被执行人赵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磊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也无法提供。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本金3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执字第0055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