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磊与被执行人赵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磊,赵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任磊,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朱雀东坊南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赵彪,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太白路**号3门*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任磊与被执行人赵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磊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也无法提供。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本金3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执字第0055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