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247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蒋祥松与于海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祥松,于海柱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474号原告:蒋祥松。委托代理人:李子明。被告:于海柱。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祥松诉被告于海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祥松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祥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祥松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祥松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守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