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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247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蒋祥松与于海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祥松,于海柱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474号原告:蒋祥松。委托代理人:李子明。被告:于海柱。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祥松诉被告于海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祥松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祥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祥松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祥松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守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