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澄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姚某某,女。被告张某甲,男。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后仓促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常为琐事殴打我,当时因为孩子年龄较小,家人又多次劝说,我才和被告继续维持婚姻。但自2009年起,被告及其父母又多次滋事,无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22000元各半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已结婚十几年,刚结婚时确实闹过矛盾,但过后就合好了,这些年来两人一直好好过日子,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10月4日登记结婚,次年3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婚后虽因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09年8月份,双方因经济问题又产生矛盾,原告在发生争吵后便回娘家居住,半年后又回到家中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遂于2011年3月份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同年7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本院与原、被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双方结婚至今已长达十六年之久,原、被告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以家庭责任为重,以爱心和包容与对方相处,以家庭幸福为目标,共同创建美好生活。至于原告提出被告婚后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认定。综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高辉人民陪审员 杨振西人民陪审员 东建明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世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