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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珠海裕田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中威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裕田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中威法奥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10号原告珠海裕田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邱伟平。被告苏州中威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法定代表人倪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裕田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中威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裕田化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许静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