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凤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岳振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凤刑初字第00122号公诉机关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振,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捕前系顾桥矿矿工,住凤台县。2011年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6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于2011年8月4日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5日14时05分,被告人岳振醉酒后驾驶皖D×××××本田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台县毛张路岳张集镇白郢村路段处,因采取措施不当而撞到路南边的行道树上,致其乘车人王某甲当场死亡,乘车人张某、王某乙受伤。经凤台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岳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岳振主动向凤台县公安局投案。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岳振赔偿被害人王某甲家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5000元,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王某甲的家人及被害人张某、王某乙对被告人岳振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王某乙的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淮南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伤情鉴定情况说明,凤台县交通管理大队归案说明,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振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岳振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振能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11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永强审 判 员 方 兰人民陪审员 蔡俊华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