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淳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章某;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淳刑初字第3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淳安县千岛湖镇第一小学附属幼儿园临时工。2011年5月13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1)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章某利用在淳安县千岛湖镇第一小学附属幼儿园担任保育员之机,多次盗窃本幼儿园内小朋友佩戴的饰物、任教老师或家长拎包内的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章某盗取受害人汪路艳放在兰慧琴拎包内皮夹中的人民币300元。2、同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章某盗取受害人尚铮羽佩戴的佛状黄金挂坠一只,价值人民币736元。3、同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章某盗取受害人徐晓锐佩戴的花生状黄金挂坠一只,价值人民币423余元。4、同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章某盗取受害人吴锦程佩戴的玉佩一块。5、同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章某盗取受害人汪智康佩戴的玉佩一块。6、同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章某盗取受害人方明宇佩戴的长方形黄金挂坠一块,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7、同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章某盗取受害人方诗瑛佩戴的葫芦状黄金挂坠一只,价值人民币675元。8、同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章某盗取受害人胡可馨佩戴的花生状黄金挂坠一只,价值人民币375元。9、201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章某盗取受害人任文英放在教室柜子上拎包中的人民币200元。10、同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章某盗取受害人胡爱芳放在教室柜子上拎包中的人民币200元。11、同年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章某盗取受害人倪琳燕挂在教室小房间门后拎包中的人民币100元。12、同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章某盗取受害人徐淑萍放在教室柜子上拎包中的人民币100元。被告人章某盗窃作案12起,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章某部分未销赃财物由公安机关追缴,连同被告人的母亲章彩英退赔赃款2850元均发还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汪路艳、尹梅、叶红芬、吴方鑫、方丽仙、叶小兰、胡立宽、任文英、胡爱芳、倪琳燕、徐淑萍的陈述,证人陈德文、徐碧莹、兰慧琴、方雅君、程志仙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本案损失已挽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1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