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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余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余刑初字第9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01年4月19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原浙江省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余某。2006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余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余某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东兴路66号房管所,采用爬阳台、撬窗等方式,进入位于此处的6号楼2单元102室被害人浦某家中,窃得人民币2500元、24K黄金手链2条(约14克)、24K黄金手镯1只(约6克)以及银手镯1只、银挂锁1个(银器均无法估价)。上述部分赃物销赃后得款人民币8000余元,而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320元。2、同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华兴公寓,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位于此处的9幢2单元101室被害人刘某家中,窃得硬中华香烟7包、“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27元。3、同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华兴公寓,采用爬阳台的方式,进入位于此处的19幢1单元101室被害人陈某家中,窃得人民币200余元。4、同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余某经预谋后,携带撬棍、白手套等工具,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东兴路镇政府宿舍楼,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位于此处的2幢101室被害人何某家中,窃得钻石项链1条、藏银手镯1只。经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5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余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均系累犯,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浦某、刘某、陈某、何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张某、余某的前科材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余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余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余某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余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张某、余某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高峰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