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967—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吴列与梁福泉、朱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列,梁福泉,朱盛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967—1号原告:吴列(曾用名吴烈),男,194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朱家,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茂名市。被告:梁福泉,男,194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被告:朱盛方,女,194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列诉被告梁福泉、朱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因简易程序转换普通程序审理,通知原告吴列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吴列逾期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95元,其他诉讼费180元,合计2675元,由原告吴列负担。审 判 长 刘再庆审 判 员 陈 玲代理审判员 梁国锋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晋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