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迎民一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庆市华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华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迎民一初字第00438号原告:安庆市华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清真寺街盛唐山庄1号楼0001号。法定代表人:朱日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长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胜生,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吴越街。委托代理人:马吉祥,男,1955年2月9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华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华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华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华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金玲(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