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余姚市低塘镇佳溪塑料制品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低塘镇佳溪塑料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194号申请人:余姚市低塘镇佳溪塑料制品厂。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低塘村环镇北路**号。负责人:XX德,该厂业主。申请人余姚市低塘镇佳溪塑料制品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6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2785554的浦发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月25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洁利洁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鑫升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鑫升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低塘镇佳溪塑料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