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43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裴某某与上诉人宝×××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广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裴某某与上诉人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予以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裴某某与宝×××有限公司就本案双方之间的所有诉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视为对本案的执行完结,裴某某与宝×××有限公司均以此为由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裴某某与上诉人宝×××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裴某某与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庄 新 元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姚聃(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