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茂电法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邓李与邓道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李,邓道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电法民初字第692号原告邓李,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委托代理人林桂初,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被告邓道吾,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李诉被告邓道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邓李负担。审 判 长 蔡小丹审 判 员 李洁梅人民陪审员 严张玲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永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