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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鄞商初字第856-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与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城饭店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城饭店有限公司,宁波××电热××发展有限公司,顾某,章某某,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城饭店有限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商初字第856-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大道东段××号。代表人:周某某。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95,97号14幢202室。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被告:宁波市××××城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宁波××电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顾某。被告: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与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城饭店有限公司、宁波××电热××发展有限公司、顾某、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同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城饭店有限公司、宁波××电热××发展有限公司、顾某、章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力英审判员  吴志祥审判员  余明烈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