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鄞商初字第856-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与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城饭店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城饭店有限公司,宁波××电热××发展有限公司,顾某,章某某,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城饭店有限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商初字第856-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大道东段××号。代表人:周某某。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95,97号14幢202室。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被告:宁波市××××城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宁波××电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顾某。被告: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与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城饭店有限公司、宁波××电热××发展有限公司、顾某、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同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城饭店有限公司、宁波××电热××发展有限公司、顾某、章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力英审判员 吴志祥审判员 余明烈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