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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诉被告屈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966号原告:董某。被告: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屈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50元,剩余诉讼费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张仓仓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梁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