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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谭明清与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清,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508号原告:谭明清。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海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楼文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月梅,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明清与被告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明清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明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