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诉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蔡基明与刘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基明,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诉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蔡基明,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刘涛,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劳动者,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蔡基明诉刘涛债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涛于2010年1月25日死亡,无任何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武武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建农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明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