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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诉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沈金梅与刘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金梅,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诉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沈金梅,女,1960年10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刘涛,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劳动者,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沈金梅诉刘涛货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涛于2010年1月25日死亡,无任何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武经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建农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至学二���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明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