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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二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二初字第00683号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石化大道雷寨村路北,注册号6101122110621。法定代表人张国忠,总经理。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7号,注册号610000000002051。法定代表人杨永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菊,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1768元,其余1768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