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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磊诉被告张宝祥、刘菊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张宝祥,刘菊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张磊,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咸阳市秦宝小区2号楼1单元2层3号。身份证号:610402197611277536。被告张宝祥,男,1950年10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大学文化,无业,住咸阳市渭城区顶城花园5号楼904号。身份证号:610404195010182017。被告刘菊萍,女,1953年5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咸阳市秦宝小区2号楼1单元2层3号。身份证号:61040419530521202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张宝祥、刘菊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磊承担。审 判 长  赵晓燕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