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9-01-01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水电所与梁治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水电所;梁治平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634号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水电所。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华大道健康路**。法定代表人:郑有全,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何桂声,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东华,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梁治平,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智波,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洲心街水电所诉被告梁治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洲心街水电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9元,由原告洲心街水电所负担。审 判 长 罗文勇审 判 员 杨向晖人民陪审员 谢艳芬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