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诉被告梁某某、梁某甲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梁某某,梁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刘丽珍,女,户县甘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梁志勇。被告梁某甲。委托代理人梁志勇。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诉被告梁某某、梁某甲买卖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梁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退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马轩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