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煜森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煜森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催字第24号申请人煜森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9xx-4。法定代表人黄淑娥。申请人煜森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银行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依法受理。该票据记载:票据号码为10xx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出票人为煜森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莞市桥头永力包装材料店、付款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明城支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1日。申请人现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煜森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李娜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