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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煜森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煜森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催字第24号申请人煜森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9xx-4。法定代表人黄淑娥。申请人煜森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银行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依法受理。该票据记载:票据号码为10xx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出票人为煜森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莞市桥头永力包装材料店、付款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明城支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1日。申请人现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煜森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李娜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