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阜行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水淼与阜宁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淼,阜宁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阜行初字第0029号原告水淼。委托代理人熊良志,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宁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玉海,该局局长。原告水淼诉被告阜宁县公安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我院做工作,被告已经为原告出具了原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原告水淼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水淼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