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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行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水淼与阜宁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淼,阜宁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阜行初字第0029号原告水淼。委托代理人熊良志,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宁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玉海,该局局长。原告水淼诉被告阜宁县公安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我院做工作,被告已经为原告出具了原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原告水淼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水淼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