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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斗法民一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十五与梁柏胜、珠海市斗门区水产贸易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十五,梁柏胜,珠海市斗门区水产贸易总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斗法民一初字第2432号原告李十五,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3330。被告梁柏胜,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0012。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水产贸易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李润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十五诉被告梁柏胜、珠海市斗门区水产贸易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十五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十五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十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原告李十五负担。审判员  杜线教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邹子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