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西知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3)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582号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ERICNORMANKRONFELD。委托代理人:费清清、翁才林。被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勇。委托代理人:俞一华。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亦波审 判 员  陈如敢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吕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