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阜民一终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倩、刘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倩,刘强,颍上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7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倩,女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强,男委托代理人:王龙,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颍上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蒋新忠,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叶倩、刘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0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颍上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2月24日被注销登记,该公司法人消灭,华鑫公司已经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再以公司名义进行任何民事活动,一审法院仍将其列为适格当事人并判决其承担责任不当,本院予以撤销。因华鑫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叶倩、刘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华鑫公司的股东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0639号民事判决。驳回叶倩、刘强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给叶倩、刘强。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叶倩、刘强。审 判 长 张 芳代理审判员 王 来 斌代理审判员 孙 颖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媛(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