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中国一拖集团临海车辆有限公司与林建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一拖集团临海车辆有限公司,林建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中国一拖集团临海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邱建。委托代理人:赵年欢。被告:林建祥。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张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一拖集团临海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建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一拖集团临海车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中国一拖集团临海车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