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牡执字第902-3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吉修建与菏泽市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强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牡执字第902-3号申请执行人:吉修建,市民。被执行人:菏泽市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传雷,总经理。被执行人:崔强,农民。被执行人:黄少军,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0)菏牡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菏泽市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牡丹支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0)牡执字第90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菏泽市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牡丹支行账号16×××58内的存款300000元的冻结;将该账户内的存款81300元扣划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西城信用社,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账号:91×××52)。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市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牡丹支行账号16×××58的冻结,直至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