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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徐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赵进忠、张玉水等与赵志远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进忠,张玉水,张宝臣,刘福生,李秀美,袁益海,袁益民,梁榆树,梁振林,刘玉花,王秀兰,马福珍,张建国,张春祥,杨玉珍,梁更,张铁,张凤祥,李福胜,韩桂林,张国安,张宝庆,张玉才,王秀芬,张玉全,袁占良,张克振,赵志远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徐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赵进忠,男,194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原告:张玉水,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宝臣,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刘福生,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秀美,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袁益海,男,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袁益民,男,194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梁榆树,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梁振林,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刘玉花,女,194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秀兰,女,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马福珍,女,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建国,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春祥,男,194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杨玉珍,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梁更,男,193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铁,男,194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凤祥,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福胜,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韩桂林,男,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国安,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宝庆,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玉才,男,194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秀芬,女,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玉全,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袁占良,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克振,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赵进忠、张玉水。委托代理人:鲁艳、段春红,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志远,男,40岁,汉族,农民,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进忠、张玉水等27人与被告赵志远因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秦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