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一深圳市××厂申请撤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厂,香港××公司,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84号申请人一深圳市××厂。负责人黎某某,厂长。申请人二香港××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董事长。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系深圳市××职员。被申请人蓝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孔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厂、香港××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6月16日做出的深龙平劳仲案(2011)146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厂、香港××公司于2011年9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厂、香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厂、香港××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厂、香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钟 旭 峰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