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三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瑞兰与被告焦卫甲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兰,焦卫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三初字第1256号原告王瑞兰,女,汉族,1967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兴锁,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卫甲,男,汉族,1984年4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兰与被告焦卫甲装饰装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郑惜今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沈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