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向光阳与郑益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向光阳,郑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签发:拟稿: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向光阳。被执行人郑益龙。申请执行人向光阳与被执行人郑益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永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光阳已受偿人民币6000元。现申请人向光阳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郑益龙尚欠申请执行人向光阳人民币13900元。如申请执行人向光阳发现被执行人郑益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5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