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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雨执字第618-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孟纯与彭青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雨执字第618-2号申请执行人张孟纯,女,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青群,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孟纯与被执行人彭青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雨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归还借款本金65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45元、公告费700元、保全费72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房屋产权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及账户上的余额6551.73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雨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颖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龙湘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