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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50号原告:刘某某,男,1979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头道沟镇朝阳岭村民委*组*号。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头道沟镇朝阳岭村民委*组**号。被告:董某某,女,1970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被告董某某已偿还拖欠饲料款为由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