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50号原告:刘某某,男,1979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头道沟镇朝阳岭村民委*组*号。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头道沟镇朝阳岭村民委*组**号。被告:董某某,女,1970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被告董某某已偿还拖欠饲料款为由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