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蒋某某,居民。被告:陆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涌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