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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蒋某某,居民。被告:陆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涌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