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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深中法民二破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XX公司清算组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当事人

深圳市XX公司清算组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深中法民二破产字第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深中法民二破产字第5-22号 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于某,组长。 本院于2006年2月22日依法宣告XX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清算组对XX公司进行清算。2011年9月6日,申请人以XX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为由,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2011年1月17日,XX公司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1年2月14日,本院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破产字第5-20号民事裁定认可XX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破产清算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本案受理费88262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池  伟  宏 审判员 陈  少  健 审判员 林捷好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力 ( 兼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