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商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建波、柴玉娥与王书礼、曾学琴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波,柴玉娥,王书礼,曾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095号申请人王建波,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柴玉娥,女,汉族,农民。系王建波之妻。被执行人王书礼,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曾学琴,女,汉族,农民,系王书礼之妻。王建波、柴玉娥与王书礼、曾学琴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1)商民初字第64号判决第一项:由王书礼、曾学琴赔偿王建波、柴玉娥各项损失费5120.66元;第二项:由王建波、柴玉娥赔偿王书礼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1068元。本案在执行中已将以上款全部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领取。执行费50元由王建波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商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